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0-08-05 16:03:35 信息来源: 旌德县纪委监委 编辑: 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2412 [ 字体: ]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微权力
“监督一点通”

小微权力
“监督一点通”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