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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纪检监察干部“十必须十不准”

发布时间:2020-08-06 11:43:14 信息来源: 旌德县纪委监委 编辑: 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3358 [ 字体: ]

 

为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镇纪委、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和县委巡察机构全体巡察干部。

第二条  十个必须

1.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落实“两个维护”。

2.必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熟知党纪法规,聚焦主责主业。

3.必须履职尽责、务实担当、精通业务,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4.必须敬畏法纪、遵规守矩,按法纪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

5.必须坚守正道、严以用权、刚正不阿、秉公执纪。

6.必须坚守底线、严守秘密,过好“亲情关”、“诱惑关”,顶住“打听关”、“说情关”。

7.必须牢记宗旨、执纪为民,对“老虎苍蝇”“零容忍”。

8.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请假销假和外出报备等制度。

9.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

10.必须严以修身、干净自好。

第三条 十个不准

1.不准发表、传播任何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社会公德的言论。

2.不准拉帮结派、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活动。

3.不准阳奉阴违,对组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

4.不准私自处置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和涉案款物。

5.不准私自打听案情,插手、干预案件处理,以案谋私。

6.不准采取不当审查调查措施,搞诱供逼供、变相体罚或篡改、伪造、隐瞒、销毁证据,违规办案。

7.不准泄露信访举报、审查调查等工作秘密。

8.不准与监督联系、被巡察单位和有关个人及审查调查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非公务往来和宴请。

9.不准在工作时间、执行“留置”任务和其他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10.不准打官腔、摆架子、耍特权,作风漂浮、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脱离实际,贪图享受、腐化堕落。

第四条  严管就是厚爱。县纪委监委将严格按照行为规范“十必须十不准”,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巡察干部遵守各项纪律的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防止“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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