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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让宪法学习成为党员干部“必修课”

发布时间:2020-12-17 07:57:22 信息来源: 安徽纪检监察网 编辑: 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1583 [ 字体: ]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但正因为如此,在部分党员干部心目中,宪法距离他们日常的工作学习显得有些遥不可及甚至是“虚无缥缈”,他们往往更热衷于“部门法”的学习,对待宪法学习或浅尝辄止或束之高阁,由此导致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朝什么目标前进”等重大问题上产生困惑,出现“宪法工具主义”、“宪法虚无主义”等错误的思想,以至于“以权谋私、一权多用、小权大用”等权力异化现象频发、多发。因此狠抓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厚植宪法精神,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宪法学习是党员干部正确“认”权的前提。党员干部作为权力的实际行使者,干事创业首先就要解决:权力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后,我国宪法虽历经多次修正,但这一条却始终不曾改变。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权力的来源与归属,就是从法理论层面上回答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就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对权力姓“公”进行了盖棺论定。由此可见,正是通过宪法的授权,各级党员干部才掌握了大大小小的公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其实就是一部授权法,只有先明确“权为民所授”,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宪法学习是党员干部科学“用”权的基础。吏不善,政虽善不行,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之后,首先就要解决如何科学“用”权的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已经成为全民的一种共识。作为具体政策的执行者、行政活动的参与者,各级党员干部宪法素养的高低、宪法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了行政管理的效果,直接影响决定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和地位。因此,要实现权力从“姓”公到“为”公的转变,要实现从“想”造福于民到“能”造福于民的升华,关键就看作为治国理政骨干的各级党员干部能否科学“用”权,关键就看各级党员干部能否深入学习领会宪法的根本原则与核心精神,关键就看各级党员干部在处理各种问题和困难时,能否做到将宪法和法律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只有各级党员干部带头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始终坚持在宪法指导下履职用权,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宪法学习是提高党员干部明辨是非能力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必须树牢正确的是非观,做到善于明辨是非、善于决断选择,始终保持鲜明的是非观念和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今天,我们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我们所面临的风险挑战也前所未有。从国际形势看,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贫富分化、恐怖主义、安全威胁等问题层出不穷;从国内环境看,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新旧矛盾集中凸显,各种新事物、新困难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原则性、方向性、旗帜性问题。因此,如何能在错综复杂的形势面前不自乱阵脚、迷失方向,如何能在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站稳党和人民立场,关键就看各级党员干部对宪法精神、宪法原则理解的深不深、透不透,关键就看能不能以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分析矛盾、解决矛盾。

治国者先受治于法,为政者须率先奉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只有各级党员干部带头认真学习宪法,始终对宪法心存敬畏,坚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自觉养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才能真正做到全面依法治国。(冯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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