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旌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股原股长胡珩受贿一案,旌德县各镇、县直各单位领导干部等共计170余人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胡珩利用担任郎溪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介绍环保业务并在审批环节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合计81.82万元,胡珩个人收受76.8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1.82万元,其中胡珩个人收受 76.82 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胡珩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坦白,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理,遂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6.82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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