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旌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小健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各镇分管项目、经济发展领导班子成员、县直各单位分管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同志、县国控集团、县担保公司、县工投公司、旌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等10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健在担任旌德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国投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县金融办(上市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胡某、宋某、叶某、胡某等人所送现金、财产性利益等共计27.8万余元,并为他们在资金拨付、企业融资、借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小健利用担任旌德县国投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38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周小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进行了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
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
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
小程序